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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當前形勢下保持船舶工業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船舶工業發展的意見》,全面貫徹國家船舶行業標準,進一步規范船舶市場秩序,確保船舶設計、生產、修理質量安全,加快推動船舶工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價范圍為全省船舶設計、生產、修理單位(企業)(以下簡稱船舶企業)。
第三條 評價依據為船舶行業標準:《船舶設計單位設計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CB/T2999)、《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CB/T3001)(簡稱為《評價標準》)。
第四條 評價工作遵循“公平、公開、高效”的原則,實行自愿申請、分類評價、規范管理。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是船舶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市、省直管縣(市)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船舶企業生產條件評價的初審、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材料
第六條 船舶企業申請生產條件評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安徽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產品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第七條 船舶企業申請生產條件評價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船舶企業生產條件評價申請書(附件1);
(二)企業承諾書(附件2)。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八條 企業申請
船舶企業向市、省直管縣(市)主管部門提出生產條件評價申請,并報送申請評價材料。
第九條 形式審查
申請評價材料經市、省直管縣(市)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收到申請評價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評價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價;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企業完善后,重新申請。
第十條 現場評價
申請評價材料形式審查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按照《評價標準》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評價。企業現場評價總分、各單項得分均達到合格以上且達標項全部達標,判定企業評價合格,由專家組出具現場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 評價認可
現場評價合格的企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的列入《安徽省船舶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合格名單》(以下簡稱《合格名單》)。
現場評價不合格的船舶企業,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評價申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每年發布一次《合格名單》公告。
第十三條 列入《合格名單》的船舶企業名稱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于變更發生當年內提出變更申請,經市、省直管縣(市)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予以變更。
第十四條 列入《合格名單》的船舶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評價標準》重新申請評價:
1. 企業發生分立、兼并、重組的;
2. 企業生產場所發生變化的;
3. 企業擬擴大生產范圍或提升級(類)別的;
4. 其他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未提出申請的船舶企業,撤銷其《合格名單》公告。
第十五條 當年度有效期屆滿的船舶企業,應于4月底前填寫《安徽省船舶企業生產條件復查表》(附件3),經市、省直管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逾期未申請復查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撤銷其《合格名單》公告。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統籌制定年度復查計劃,并按照《評價標準》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復查。復查合格的企業,繼續列入《合格名單》;復查不合格的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請復查;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撤銷其《合格名單》公告。
第十六條 對列入國家、省重點督辦整改事項,發生重大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船舶企業,在完成問題整改并經相關部門驗收通過前,不予受理復查申請。
第十七條 評價、復查合格的船舶企業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企業生產條件情況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船舶企業必須依法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對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規范、掛靠異地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降低級(類)別或撤銷其《合格名單》公告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船舶辦、省船檢局、安徽漁檢局《安徽省船舶設計、生產、修理單位(企業)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皖船辦〔2013〕4號)、原省船舶辦《關于印發〈安徽省船舶設計、生產、修理單位(企業)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皖船辦〔2015〕8號)、原省船舶辦《關于我省船舶修理企業等級評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皖船辦〔2016〕4號)、原省船舶辦《安徽省船舶行業等級評價合格船舶企業監督檢查辦法》(皖船辦〔2017〕2號)、《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船舶企業等級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皖經信船舶函〔2019〕2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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