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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萬補貼!商洛市“科技副總”選聘申報條件要求和流程材料管理辦法!商洛企業創新利好!“科技副總” 選聘管理辦法重磅出臺。面向高校院所柔性引進技術專家,掛職企業統籌科創工作、攻克技術難題、轉化科技成果。入選人才享 2-10 萬元經費支持,企業借智升級、專家成果落地,雙向賦能共贏,助力商洛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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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一體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發展,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人才交流通道,構建以康養資源聚集科技、人才等創新資源工作機制,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陜西省支持企業從高校、科研院所選聘“科技副總”工作指引》,修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副總”是指通過柔性引進的方式,從市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中選聘科技人才,到市內企業擔任“科技副總”等職務,旨在以科技人才為紐帶,以校企合作為核心,促進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資源與市域企業的創新需求精準對接,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
第三條 “科技副總”選聘工作按照“省市聯動、精準匹配、項目管理、融通創新”的原則進行。選聘范圍主要包括市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新材料、綠色食品和健康醫藥、新能源及儲能、電子信息及智能制造、康養旅游等領域科研工作的科技人才。
第二章 選聘要求
第四條 擔任“科技副總”的科技人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為市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正式或簽訂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員,或具備統籌整合科技創新和金融資源能力的技術經理人。
(二)原則上應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科研能力。
(三)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在本行業領域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可適當放寬要求,優先支持40周歲(含)以下青年科技人才。
第五條 “科技副總”接收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商洛境內注冊滿一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持續的研發投入,生產經營狀況正常,符合產業發展相關需求。
(二)重點支持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優先支持建有市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企業技術(創新)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平臺的企業。
(三)有科技創新人才引進需求,提出明確的“科技副總”崗位標準。
(四)“科技副總”本人及其派出單位創辦或入股企業原則上不予支持。
第三章 職責要求
第六條 “科技副總”服務企業期間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幫助企業制定創新規劃、梳理創新需求、完善創新組織管理機制,開展企業研發投入填報、技術創新指導、引育培養創新人才和團隊、開展技術培訓、推動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等,增強企業技術創新力。
(二)推動產學研用合作。協助企業針對關鍵技術難題開展聯合研究攻關、開發新產品,增強市場競爭力。推動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技術等創新資源向企業聚集。牽線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發平臺與創新聯合體,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
(三)強化科技項目實施。聚焦企業轉型升級,凝練技術創新需求,協助企業策劃、申報、實施高質量科技計劃項目。
(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圍繞企業應用需求,挖掘科創路演項目,推動優秀科技成果在企業落地轉化。
第七條 “科技副總”派出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人選申報、擔任“科技副總”,對人員思想政治素質、道德作風、身心健康、科研能力等進行嚴格把關,對相關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保證選聘為“科技副總”的人員有時間指導和協同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工作,做好支持政策兌現落實,配合做好“科技副總”日常管理與績效評價工作。鼓勵派出單位將“科技副總”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本單位職稱評審、崗位競聘的重要參考。
(三)加強本單位“科技副總”培養培訓,提升其服務企業能力,收集并宣傳“科技副總”先進典型案例,支持“科技副總”科研成果在接收企業落地轉化。鼓勵派出單位在秦創原(商洛)創新驅動網絡平臺更新實驗室、科研儀器等資源信息,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八條 “科技副總”接收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科技副總”聘任需求,設立相應工作崗位,積極與派出單位開展科研合作。
(二)承擔“科技副總”聘任主體責任,為“科技副總”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及科研場地等配套支持,與“科技副總”及其派出單位簽訂規范的三方合作協議,明確聘任期限、權利與責任任務、管理評價、薪酬待遇、成果歸屬、收益分配、保密義務以及履職期滿競業限制等事項。
(三)配合做好“科技副總”績效評價。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和“科技副總”業績實效給付勞動報酬和績效獎勵。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科技局面向市域內企業,常態化征集“科技副總”崗位需求,向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公開發布,已有“科技副總”意向選聘人員的企業按要求向市科技局申報備案。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引導轄區內有關企業,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對接,配合企業確定“科技副總”候選人。
第十條 市科技局印發“科技副總”項目征集通知,各縣(區)按程序審核推薦,并組織接收企業與“科技副總”及其派出單位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科技副總”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原則上每年在企業累計工作或提供服務時間不少于90天。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科技副總”項目進行評審,按規定遴選確定市級支持的“科技副總”名單,報市委人才辦備案后,簽訂《科技副總項目合同書》,明確各方權責、量化科研指標。
第十二條 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協助做好“科技副總”項目執行評價與日常管理,監督屬地企業、科技副總規范履約項目合同,按要求參與“科技副總”聘用中期、期滿績效評價。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將“科技副總”項目納入市級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改革專項,根據不同產業鏈群分別給予接收企業或派出單位2萬—10萬元經費支持,用于支持“科技副總”開展研發活動。科技副總選聘當年撥付支持經費的60%,預留40%經費在項目實施期滿績效評價合格后撥付。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不撥付預留經費。
第十四條 鼓勵派出單位通過許可、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副總”轉化自有科技成果,對科技副總以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入股企業的科創項目,通過專家評審后直接納入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給予支持,并推薦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副總”疊加享受“三區”科技人才、“科學家+工程師”等政策待遇,鼓勵“科技副總”聯合接收企業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六條 “科技副總”可按三方合作協議在接收企業取得勞務報酬,不計入派出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擔任各層級領導職務的派出人員取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科技副總”接收企業申領省科技創新券,使用科技創新券購買研發服務,開展研發活動。
第十八條 “科技副總”任職期間,與接收企業達成單個橫向科技攻關項目40萬元以上(以實際到賬金額為準),可經評審認定后轉為市級科技計劃縱向項目。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科技副總”實行績效評價、動態管理制度,接收企業是“科技副總”履職管理的主要部門,項目合同書是“科技副總”履職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建立以貢獻、質量、效益為導向的評價機制,綜合評估“科技副總”在服務企業科研攻關、平臺搭建、成果轉化、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會同派出單位、接收企業,根據項目合同書約定內容,分別在“科技副總”項目實施中期、期滿后組織開展科技副總履職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中期績效評價結果,對選聘的“科技副總”進行動態管理,中期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聘用期間,因企業停產、倒閉或其他原因導致“科技副總”無法入企開展工作的,由市科技局按實際情況予以調整。聘用期滿后未按項目合同書約定內容完成績效目標的,原則上三年內不再支持擔任“科技副總”。
第二十三條 首個聘用期滿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科技副總”優先推薦省級“科技副總”“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青年科技新星”等人才項目。同時,在接收企業、派出單位、科技副總三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繼續支持一個聘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商洛市科技副總選聘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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