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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就業創業培訓政策,規范培訓補貼資金管理,提升培訓工作質效,根據《國務院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大規模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就勞發〔2025〕4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6〕1號)、《湖北省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湖北省加強技能人才培養促進就業轉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就勞發〔2025〕4號)、《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社發〔2024〕8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創業培訓主要包括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崗前培訓。本辦法所稱就業創業培訓補貼,是指以提升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為目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實施或確認,對符合條件人員在認定的培訓機構參加就業創業培訓,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三條就業創業培訓補貼對象為處于未就業或靈活就業狀態的以下“八類人員”:
(一)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
(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三)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失地農民,下同);
(四)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五)就業困難人員;
(六)余刑兩年內的服刑人員;
(七)戒毒康復人員;
(八)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
除“八類人員”外,創業培訓補貼對象還包括符合馬蘭花創業培訓項目相關規定的創業者。
崗前培訓補貼對象為企業新錄用,且與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崗位技能培訓的上述“八類人員”。
第四條就業創業培訓補貼對象須年滿16周歲(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按實際年齡掌握)且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計算以提交培訓開班申請之日為準。
第五條就業創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
就業困難人員、余刑兩年內的服刑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參加就業創業培訓,可由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費,并由機構按規定申請培訓補貼。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六條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為200元/人—2500元/人,具體標準見《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參照表》(附件1)。
對納入省級和市(州)級《重點產業急需緊缺技能人才職業(工種)指導目錄》的職業(工種),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一倍。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50%撥付補貼;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100%撥付補貼;培訓結業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20%撥付補貼。補貼就高不就低,不疊加,總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項目化培訓根據班級整體就業創業率(結業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創業人數除以培訓合格人數,下同),整班制撥付培訓補貼。其中,就業創業率低于30%的,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省級現行標準的50%;就業創業率達到30%、低于70%的,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省級現行標準的100%;就業創業率達到70%及以上的,補貼標準不超過省級現行標準的200%。各地可結合本地資金承受能力等情況,自主確定補貼浮動比例。
就業技能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實操培訓,其中實操培訓課時占比不低于總課時的70%。就業技能培訓總課時不少于20課時(每課時不少于45分鐘,下同),培訓時間跨度不超過6個月。
第七條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結業考試合格的,按培訓類別給予300元/人—18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見《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參照表》(附件1)。同一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同一課程內容的創業培訓補貼。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開發返鄉創業培訓課程。
第八條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崗前培訓,結業考試合格的,給予500元/人的培訓補貼。崗前培訓實操課程占比不低于總課時的70%。崗前培訓培訓總課時不少于20課時,培訓時間跨度不超過6個月。
第九條省級人社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項目指導目錄》(附件2),并適時動態調整。在此基礎上,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或《湖北省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新增培訓補貼項目、確定補貼標準。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十條就業創業培訓由經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大型企業培訓中心、市級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就業訓練中心等單位,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成為認定的培訓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政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或各級黨委政府批準的公辦培訓機構,依法登記注冊,正常開展培訓1年以上。
(二)自有或長期租賃(認定時距期滿1年以上)的教學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生活服務類培訓機構面積800平方米以上)。辦學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
(三)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生活服務類培訓機構資產總額60萬元以上),配備滿足培訓需求的教學和實訓設施設備,實訓工位充足、保證1至6人一臺(套)。
(四)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技能培訓職業(工種)應配備理論課和實操課教師各不少于2名。創業培訓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講師,且每個課程應有2名以上持有該課程講師培訓合格證書的專兼職講師。
(五)上年度培訓規模達600人以上。具有相對穩定的就業渠道,能為學員提供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六)使用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教學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近1年內無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按照“條件公開、公平競爭、擇優遴選”的原則,遴選與本地支柱產業發展及勞動者就業需求相適應的機構進行認定,認定結果應通過官方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市(州)人社部門應加強對認定的培訓機構的統籌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對照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結合培訓機構上年度培訓后就業創業率(應不低于30%)組織開展年審。年審不符合條件的,評定為不合格。
年審工作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審結果須通過官方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認定部門取消其認定資格。
(一)辦學資質被依法吊銷或注銷的;
(二)招生、收費、教學活動與招生簡章、招生廣告、招生承諾不一致的;
(三)違規使用認定資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逃避或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在培訓補貼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
(六)連續12個月未開展就業創業培訓的;
(七)年審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八)存在其他違規違法問題的。
第五章 培訓組織
第十五條各地應圍繞產業發展、企業用工、重點群體就業及區域建設等需求,按照當地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篩選培訓項目,引導有勞動能力和培訓意愿的勞動者自主選擇、自愿參訓。
第十六條產業鏈龍頭企業與培訓機構聯合開展或有培訓資質的企業自主開展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培訓的,應當優先審批,開辟評價通道,鼓勵產、教、評一體化開展。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可通過項目化方式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服務,通過“崗位需求+技能培訓+技能評價+就業服務”四位一體培訓模式,幫助“八類人員”提升技能、促進就業。對項目化培訓,應在開班審批、結業審核、補貼申領等環節予以優先審批,并嚴格考核培訓項目實施效果,根據培訓后就業創業率、學員滿意度等情況,動態調整培訓項目和承訓機構。
第十八條崗前培訓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建有企業培訓中心或市級以上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的大中型企業,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備案后,可按規定自主開展崗前培訓。培訓職業(工種)應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
第十九條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申領須通過全省統一的信息系統經辦,遵循“凡補必進、不進不補”的原則。加強內外部數據比對,鼓勵運用智能化手段加強培訓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參加就業創業培訓的學員,應完成規定課時。因特殊原因需要請假的學員,必須補足規定課時。
第二十一條技能類培訓(含就業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結業考試應采用理論考試與實操水平測試相結合的模式。對省級已建立職業技能評價題庫的職業(工種),應從題庫隨機抽取試題進行考試;對暫未建立題庫的,應依托相關專業機構加快建設題庫資源,逐步減少機構自主命題。理論考試應閉卷考試、封閉閱卷。實操測試應聘請具備相應高技能水平或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進行考評。
第二十二條創業培訓結業考核由培訓機構依據《馬蘭花創業培訓項目組織實施規程》等技術規范具體實施,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負責監督指導。
第二十三條培訓機構應根據學員需求,為學員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崗位推薦、創業指導、資源對接等后續服務。
第二十四條各類培訓均應在總課時內安排不少于2課時,用于開展人社領域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安全生產、禁毒防艾、防范非法集資與電信詐騙、反拐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六章 補貼申請
第二十五條申領培訓補貼應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對能夠依托信息系統獲得的信息材料,不再要求提供紙質件。勞動者個人或培訓機構可根據培訓后取得相關證書、實現就業創業情況,分階段申領培訓補貼,且應在結業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申請。
(一)《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3)、相關證書復印件、學員身份證和類別證明(其中,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依據身份證住址或戶口簿認定;余刑兩年內的服刑人員、戒毒康復人員由監獄、戒毒所或社區提供人員名冊)復印件,并附《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臺賬》(附件4);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培訓機構墊付、信用支付、崗前培訓、項目化培訓的無需提供),代為申領協議;
(三)崗前培訓需提供勞動合同;
(四)培訓后實現就業創業的,提供就業登記記錄(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憑證、工商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對補貼申領資料進行審核,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合格的,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社部門負責全省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市(州)人社部門負責指導、督導和檢查所轄縣(市、區)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縣級人社部門負責本地區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與日常監管。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可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各地應對培訓質量、培訓效果等進行跟蹤評估。
第二十九條培訓機構應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開班申請及《開班申請確認表》、《教學計劃表》、《授課教師資格證明》、《學員花名冊》、實訓設備清單、考核方案等材料。人社部門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結果反饋培訓機構。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需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臺賬》(附件4),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對核準的培訓班,實行開班必查、隨機抽查,并對核查情況進行確認。開班核查和隨機抽查中無故未到訓的學員,不得申領培訓補貼。
第三十二條培訓機構應在主要培訓場所的醒目位置,對擬申請培訓補貼的學員名單、補貼金額及管理部門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進行公示。
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對審核通過擬發放培訓補貼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補貼對象姓名、性別、隱去部分位數的居民身份證號碼、培訓機構、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取得證書或實現就業創業情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等。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社部門發現工作人員存在內外勾結、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套取騙取培訓補貼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省級人社部門報告,并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采取偽造資質、虛報人數、冒名頂替、虛假培訓等手段套取騙取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社等部門責令追回補貼資金、吊銷辦學資質,并函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批準開班的培訓,可按原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及本省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64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創業培訓“馬蘭花計劃”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創業培訓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八)》(鄂人社函〔2023〕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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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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