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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省自科基金”)管理,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持科技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 》和湖南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管理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科基金主要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省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自科基金捐資或合作設立聯合基金。
第四條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湖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等有關省直部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共同組成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實施與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推薦單位和項目依托單位負責對項目申報、變更和驗收材料的審核把關。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申報、變更和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資助的各類項目,包括: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青年基金A類項目、青年基金A類延續資助項目、重點項目、青年基金B類項目、面上項目、青年基金C類項目、青年基金D類項目(大學生留湘來湘就業創業啟航項目)、青年學生基礎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等。也可參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類別結合我省實際設立新項目類別。
第六條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學、激勵創新、促進合作、擇優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湘政辦發〔2022〕42號)和《湖南省科學技術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改革實施方案 的通知》(湘科發〔2025〕14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 基金辦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方針政策及國家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要點,結合湖南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戰略需求及產業領域優勢短板,提出省自科基金優先資助領域和重點研究方向,起草年度項目指南并發布申請通知,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定通過后予以發布,指導科技人員申請。
第九條 申請單位具備開展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所必要的條件,運行管理規范,科研誠信良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均可通過湖南科技創新管理平臺(湖南科技云)申請注冊為項目依托單位。
項目依托單位是省自科基金資助項目及其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依托單位應對省自科基金項目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應當建立和完善省自科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
第十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實行限項申請,具體如下:
(一)申請人獲得過高層次省自科基金項目資助的,不得申請同層次或低一層次的省自科基金項目。獲得過面上項目3次資助的,不得再申請面上項目;聯合基金項目不在此項限制范圍內。
(二)獲得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自科基金)青年基金A類項目資助的,不得再申請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項目、青年基金B類項目、青年基金C類項目和青年基金D類項目。
(三)申請人當年申請(含參與)省自科基金各類項目總數不超過2項,且只能主持1項;有逾期未驗收省科技計劃項目、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負責人,不得申請省自科基金項目。
(四)申請人不得將已獲資助項目重復申報;不得將同一個項目,申請不同類型項目,或以不同項目依托單位、不同申請人申請項目。上述所謂重復申請的范圍,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湖南省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基金項目以及湖南省科技創新計劃和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衛生健康委等行業科技計劃中的基礎研究項目。
第十一條 凡在省基金委注冊的項目依托單位的科技人員,均可申請省自科基金項目。申請人應按照年度項目指南和當年申請通知的要求,由項目依托單位在線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人(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研信用,具備一定的科研基礎,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限為1人。
(二)申請人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項目依托單位的申請人,每年在項目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大于六個月;申請人在項目執行期內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由項目依托單位出具允許申請且能確保項目可履約實施的承諾函(如返聘、延遲退休等)。
(三)申請人曾主持的省自科基金項目均已按計劃實施且通過了驗收;有在正常執行期尚未驗收的省自科青年基金C類項目、青年基金D類項目、面上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項目和青年基金B類項目。
(四)參與人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原則上不超過2個;鼓勵開展國際與區域合作,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聯合申報省自然科學基金,提高科技創新對外開放能力和合作創新能力。
(五)國家機關在職的工作人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申請人申報項目;有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社會信用記錄的不得申報項目;從事基礎研究的科技人員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項目依托單位的,經與注冊的項目依托單位協商,并取得該項目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省自科基金資助。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技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條 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項目、青年基金B類項目申請人須符合第十二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項目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42周歲,女性未滿45周歲。
(二)省自科青年基金B類項目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6周歲,女性未滿38周歲。
(三)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項目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9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面上項目、省自科青年基金C類項目、青年基金D類項目申請人須符合第十二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面上項目申請人年齡要求申請當年1月1日不超過58周歲的在職在崗人員。
(二)省自科青年基金C類項目申請人年齡要求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37周歲。
(三)省自科青年基金D類項目申請人年齡要求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37周歲;且入職未滿3年的高校畢業生。
第十五條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點項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延續資助項目、青年學生基礎研究項目申請人的申報條件應符合當年申報通知的有關規定;聯合基金項目申請人的申報條件應符合聯合基金項目指南、申報通知和聯合基金協議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的評審、審批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省科技廳審議、省基金委審定。
第十七條 基金辦組織對申請項目的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和申請通知要求;
(三)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凡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一般分為同行專家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和非共識項目復評。基金辦根據情況擬定年度項目評審方案,由專業機構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點項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項目和青年基金B類項目原則上開展同行專家評審和學科專家組評審。面上項目、省自科青年基金C類項目、青年基金D類項目一般只開展同行專家評審。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延續資助項目、青年學生基礎研究項目開展學科專家組評審。省聯合基金項目參照省自科基金項目分類別開展評審。
第十九條 同行專家評審一般采取通訊網絡評審方式。同行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的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在選擇專家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學科專家組評審一般采取會議集中評審方式,評審專家由相關領域學術造詣深、有較高知名度或者影響力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以特邀有關專家參加學科專家組評審。
基金辦按照確定的年度評審方案,對需要進行學科專家組評審的項目類別,根據同行專家評審意見等情況,擇優提請學科專家組評審。
第二十一條 50萬以上(含50萬)的省自科基金項目中同行專家評審結果相差較大的可列為非共識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復評。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省自科基金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專家遴選嚴格按照《湖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的通知》(湘科發〔2026〕4號)和強化科技管理廉政風險防控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從事基金管理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四)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二十四條 參加評審及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切實保護申請人和評審專家的權益,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剽竊和泄露申請書內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不得泄露未經允許公開的評審結果。
第二十五條 基金辦根據有關項目立項原則和專家評審情況,結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行業、重點領域發展需求等,適當考慮地域、單位、學科等平衡,分學科提出資助項目建議,經省科技廳審議和省基金委審定后,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省基金委主任審批同意后予以立項資助。對不予資助的項目,應當向申請人反饋同行專家評審意見。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基金委公示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項目依托單位名稱。
項目依托單位應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計劃文件的要求填寫項目任務書,并在收到資助通知后按要求完成審核,提交基金辦。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計劃文件要求對申請書經費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基金辦應自收到項目任務書后及時審核項目任務書,核準后的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逾期未提交項目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按照湖南省科技報告的相關規定和規范要求撰寫并提交相關報告。對未按時按規定要求提交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
第二十八條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點項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項目、青年基金B類項目需在湖南科技創新管理平臺(湖南科技云)中提交中期進展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中,項目依托單位不得無故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終止項目的實施。
(一)不再是項目依托單位科技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 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或違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42號)和《湖南省科學技術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湖南省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科發〔2025〕146號)有關規定的;
(五)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項目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項目依托單位與原項目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項目依托單位提出變更項目依托單位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可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條 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保證參與者的穩定。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調整項目參與者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并簽字,由項目依托單位審核后加蓋公章,經湖南科技創新管理平臺(湖南科技云)備案。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和項目依托單位變更的,變更后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目標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由項目依托單位審核后,經湖南科技創新管理平臺(湖南科技云)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除經基金辦或有關部門審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開。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對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發明創造、科學發現應及時以申請專利等形式進行保護。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開展后續研究,基金辦、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責任宣傳、展示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積極推進成果的應用與推廣。
第三十四條 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標注“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項目編號。聯合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時標注聯合資助單位名稱。標注位置應在學術論著、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未按規定進行標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資助的成果形式參與項目驗收、成果匯報、登記與宣傳。
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省自科基金資助項目驗收按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類項目具體操作如下:
(一)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點項目、省自科青年基金A類項目、青年基金B類項目、青年基金A類項目延續資助項目和聯合基金重點項目的由基金辦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驗收。
(二)省自科青年基金C類項目、青年基金D類項目、青年學生基礎研究項目和面上項目驗收須按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以書面評價的方式進行驗收,委托項目依托單位執行,將書面驗收結論報基金辦審核。項目依托單位無驗收條件的,可申請由基金辦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驗收。書面驗收具體格式和公示文件模版詳見湖南科技創新管理平臺(湖南科技云)。
(三)聯合基金一般項目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以書面評價的方式進行驗收,委托聯合資助單位執行,將書面驗收結論報基金辦審核。聯合資助單位無驗收條件的,可申請由基金辦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驗收。書面驗收具體格式和公示文件模版詳見湖南科技創新管理平臺(湖南科技云)。
第三十六條 省自科青年基金C類項目、青年基金D類項目、面上項目和聯合基金一般項目在實施期到期后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目標的,但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且與研究內容關聯性強的,也可申請驗收:
(一)申請并授權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二)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資助;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E、EI、CSSCI、CSCD等高質量期刊發表論文至少1篇;
(四)撰寫公開出版專著1部。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研究方向不可行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執行期到期仍未完成預期研究成果或整個研究以失敗告終的,詳細寫出分析報告,經項目依托單位學術委員會評定后,可申請結題。
第三十八條 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填寫驗收報告,經項目依托單位審核后提交,取得研究成果的,應同時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項目負責人須對驗收報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執行期一般為3年,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應于項目執行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依托單位審核(聯合基金項目還需經聯合資助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四十條 在資助期內提前完成了任務書所規定各項考核指標的,項目負責人須經項目依托單位、推薦單位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審核,可申請提前驗收,最多可申請提前一年驗收。
第四十一條 項目終止實施、撤銷、未通過驗收或項目依托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十二條 項目依托單位對本單位基金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責任,主要包括:審核項目負責人所提交項目申報、變更申請和結題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本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提出處理建議;保證項目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跟蹤監督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配合開展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項目經費,在經費上予以保障;凡涉及項目研究計劃、項目負責人、經費使用及項目依托單位等確需作重要變更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報省科技廳核準審批。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科技廳按規定職責對省自科基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財務、技術等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將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基金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項目類型、限項規定等提出調整建議,由省基金委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湘科發〔20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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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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