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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通濟”平臺申報條件|重點實驗室/企業研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5類平臺研發經費要求
宿州企業、高校院所注意!《宿州市“通濟”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重點實驗室、企業研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這5類平臺的申報硬門檻——企業研發中心需‘年研發經費≥200萬+研發設備原值≥200萬’,重點實驗室要求‘固定科研人員≥15人+設備原值≥600萬’,技術創新中心需‘每年服務≥5家單位、轉化≥5項成果’,績效評價不合格將限期整改,連續兩次不合格直接摘牌。最近不少主體因‘新型研發機構研發人員占比不足30%’‘產業創新研究院共建單位不夠2家’沒通過,本文拆解5類平臺申報條件、立項流程,還提供1對1咨詢,幫你避開評審雷區
宿州市“通濟”科技創新平臺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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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
研發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
智能綠色: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綠色工廠、兩化融合;
專項榮譽:首臺套、老字號、質量獎、科技成果評價;
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軟件著作權;工商財稅同步提供專業規劃。
選擇我們,就是選擇一個全面、可靠的成功保障體系——讓您專注核心業務,將專業的事交給我們。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構建宿州市特色科技創新平臺體系,著力培育高能級創新平臺,不斷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宿州市“通濟”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平臺”)是指宿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牽頭組織管理的,包括重點實驗室、企業研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條宿州市企業研發中心是設在企業內部職能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等活動,對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的科技創新平臺。
宿州市新型研發機構是指以承擔公共研發職能為核心,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成果轉化等,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宿州市重點實驗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及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企業等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聯合共建,面向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科技領域及方向,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科技創新平臺。
宿州市技術創新中心是主要依托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以技術創新為引領,面向產業技術創新前沿和制高點,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創新,推動重大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及應用示范的公共科技創新平臺。
宿州市產業創新研究院是圍繞我市主導(特色、新興)產業,以引領支撐產業技術進步、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服務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為目的,集科技成果研發、中試、轉化、產業化為一體的引領性、特色化科技創新平臺,是培育建設省級(特色)產業創新研究院的重要平臺。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平臺統籌規劃布局和組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管理方針政策,統籌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規劃發展和體系布局。
(二)制定實施相關支持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運行管理。
(三)負責科技創新平臺申報和績效評價,承擔組織管理、合并和撤銷等工作。
(四)科技創新平臺采取“多重責任”管理機制,由市科技局協同創新與對外科技合作科負責統籌謀劃布局,相關業務科室負責對相關領域的申請進行綜合審查,并提出擬備案建議,辦公室負責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各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高校院所等是科技創新平臺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本單位日常運行和管理,協調解決建設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技創新平臺的組織管理、績效評價、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和運行工作,為平臺提供持續穩定的經費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條件和保障,及時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配合做好科技創新平臺申報、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審核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三)負責跟蹤監督科技創新平臺運行管理和經費使用,落實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科技安全等管理責任。
(四)科技創新平臺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主任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同時,根據需要可設立理事會和技術委員會。理事會成員由依托單位和參建單位各方派代表組成,負責科技創新平臺的發展戰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決策。技術委員會對科技創新平臺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科研項目、技術服務、成果轉化、年度工作計劃提供咨詢指導。
第三章立項建設
第七條建設條件
(一)宿州市企業研發中心
1.申報單位原則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正常運行1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依托企業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每年研發經費不少于200萬元且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研發經費超過5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
3.依托企業在本領域開展關鍵技術研究,具有較高的成果產出和轉化水平,依托單位近3年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在其申報領域獲得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4.擁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和穩定的全職全時核心技術團隊,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相對集中的物理空間和必要的研發設備等。研發設備原值應不少于200萬元,物理空間原則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軟件研發等企業可適當放寬。
(二)宿州市重點實驗室
1.依托單位信用良好,實驗室已正常運行1年以上。鼓勵以獨立法人實體形式建設運行。
2.研究領域和方向聚焦,發展目標明確,特色鮮明,具備承擔和完成國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研究方向和領域符合我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研究水平居市內一流。
3.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以及年齡、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固定科研人員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研發設備原值應不少于600萬元,物理空間相對集中且原則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單位能夠為實驗室提供建設、運行和實驗經費保障。
(三)宿州市新型研發機構
1.申報單位原則上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注冊后運營2年以上。
2.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
3.近2年年均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平均年收入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且不低于200萬元。
4.具備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具備健全、高效、靈活、開放、自主的體制機制。
5.具有公共研發屬性。以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成果轉化為核心業務(不包括主要從事生產制造、研發服務外包、教學培訓、園區管理、生產性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單位)。
(四)宿州市技術創新中心
1.申報單位原則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正常運行1年以上。鼓勵以企業、民非企等社會組織為主體,與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層創新意識強,具有行業公認的技術創新優勢,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科研團隊,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
3.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具備一定物理空間及規模的技術開發實驗場地。研發設備原值應不少于600萬元,物理空間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務能力較強,能夠輻射帶動本區域、本行業科技創新,每年服務單位數量不少于5家,每年科技成果轉化不少于5項。
5.所屬產業優勢明顯,為所在地主導產業,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資金、土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并建立了相應的保障機制。
(五)宿州市產業創新研究院
1.申報單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記錄良好,具備有效的治理結構和新型管理機制,投資主體或共建單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業參與,機構相對獨立,具有獨立場地、設備和專職人員,鼓勵以法人實體運行。
2.聚焦產業基礎良好、集聚度高、特色優勢顯著、“含科量”高的主導(特色、新興)產業布局建設。
3.具備良好的研發實力和創新能力,擁有高水平技術帶頭人或科技領軍人才,具備研發和試驗必需的固定場地、儀器設備和研發轉化人員等。
4.近2年有穩定的研發投入,每年研發投入原則上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發投入不低于200萬元(農業類企業牽頭的可適當放寬)。
5.擁有所在產業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在全省乃至全國相關產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產業帶動力強,具備研發、轉化、孵化、產業化等一體化布局能力。
第八條立項程序
(一)市科技局網上發布申報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單位通過“宿州市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在線填報相應類型申報書,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
(三)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并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實地勘查,確定擬備案名單。經會議研究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布備案通知。
第四章績效評價
第九條建立和實施科技創新平臺績效評價制度,根據平臺性質類型確定績效評價辦法,主要內容是:基礎條件、科研成果產出及轉化、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行業影響與貢獻等。
第十條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各科技創新平臺提交的績效評價材料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建議。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結果經會議研究通過后,面向社會公示。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連續兩次績效評價不合格的,予以摘牌,且兩年內不再受理該申報單位的建設申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科技創新平臺資格:
(一)提供虛假績效評價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無故不參加績效評價,以及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未通過整改;
(二)發生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科技創新平臺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重大處罰的;
(四)依托單位停產、破產,以及因單位內設機構合并等因素無法保障科技創新平臺正常運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宿州市“通濟”科技創新平臺分別命名為×××(領域名)宿州市“通濟”重點實驗室、宿州市“通濟”技術創新中心、宿州市“通濟”企業研發中心、宿州市“通濟”產業創新研究院、宿州市“通濟”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四條科技創新平臺主要研發場地、核心研究人員及相關成果原則上不與其他市級創新平臺交叉重復,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五條科技創新平臺發生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重大變化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撤銷其稱號。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市重點實驗室、企業研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宿科高〔2024〕37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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