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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國制造2025》,實施創新引領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促進湖南省制造業創新能力提升,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制造2025>的通知》(國發〔2015〕2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貫徹<中國制造2025>建設制造強省五年行動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發〔2015〕4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是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成,以企業為主體,以企業法人形式建立和“公司+聯盟”等模式運行的省級新型創新載體。
第三條 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協同創新取向,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等為重點,完成從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各環節的活動,打造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系統。
第四條 創新中心建設堅持“成熟一家、推進一家”的原則,堅持市場運作,強化實效評估。
第五條 創新中心的創建、認定和管理等工作環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第六條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組織實施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認定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州經信委負責創新中心申報材料初審、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湖南省13市1州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創 建
第七條 創新中心創建申報工作每年組織一次。省經信委根據我省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建設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申報工作。
第八條 申報“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屬于我省《建設制造強省五年行動計劃》中確定的12大重點領域,兼顧我省優勢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需求。
2、申報單位由具有業界影響力的企業牽頭、以資本為紐帶、聯合若干家行業骨干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組建,綜合實力居省內領先、能夠代表我省該行業領域先進水平;創新中心創建方案充分可行、并具備了工作基礎。
3、申報單位已在省內注冊,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4、牽頭企業擁有比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省級及以上技術創新平臺、先進的基礎設施、科研設備和必要的人才,能夠提供較完善的技術創新條件,具有較堅實的技術創新支撐能力。
(2)上年度的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研發經費支出額與產品銷售收入之比不低于3%。
(3)具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和較強的技術擴散、輻射與轉移能力以及豐富的成果轉化經驗。
第九條 申報材料編制。申報單位提出創新中心建設目標和計劃,制定創新中心創建和運行方案,編制《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申報書》(附件1),報所在市州經信委。
第十條 遴選程序。
1、申報材料審查。市州經信委按照有關要求,對《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申報書》進行初審,出具書面意見。省經信委組織對市州經信委推薦申報的《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申報書》進行審核。
2、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省經信委對經審核符合申報要求的申報單位組織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
3、遴選和公示。省經信委綜合申報單位書面材料以及現場考察情況、專家評審意見等,統籌研究,擇優擬定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名單,并公示(5個工作日)。
4、批復。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省經信委批復其為“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
第十一條 組織建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按照《創建申報書》組織建設和運行,重點探索內部組織機制、運營管理模式和投融資方式,并對運行效果進行自我評價,不斷總結經驗,完善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年度評估。省經信委對創新中心創建單位每年組織一次評估。
1、評估的重點在于建設成效,主要包括:取得的創新成果數量及質量,技術成果轉移和產業化效益,對制造業創新發展的實際支撐作用等。突出可量化的委托研發合同及金額、技術市場交易額、孵化企業數量等市場效益衡量指標。
2、創建單位按有關要求提交《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年度工作報告》(附件2)。
3、省經信委組織評估,出具年度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
(1)評估專家組認定考核材料不合格。
(2)無特殊原因,逾期一個月不提交考核材料。
(3)提交的考核材料內容嚴重不實或數據存在虛假。
(4)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連續兩年的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經信委取消其“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資格。
第三章 湖南省13市1州制造業創新中心驗收、認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 驗收申請。申請驗收的單位原則上是省經信委批復的“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自行按照創新中心的要求創建、運行狀況優秀的國內行業排頭兵單位亦可申請驗收。省經信委全年受理驗收申請。
申請驗收的單位在建設目標任務和運行發展指標已經完成、達到驗收條件和要求后,可組織編制《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單位驗收申請書》(附件3),報所在市州經信委并經其初審通過后,由市州經信委報省經信委。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驗收時應當達到下列條件和要求:
1、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產學研用協同的創新機制,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實現了企業化正常運行。
2、具備了較強的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了較穩定的收入。
3、擁有相對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0%。
4、通過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切實發揮了行業引領作用。創新中心通過共同組織實施技術創新路線圖,開展產業發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攻關,取得了一定成效。
5、建立了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擁有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機制和專利許可轉讓制度,并已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或通過自行孵化的企業實現了至少1項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
6、創新資源優勢得到了充分發揮,實現了與成員單位之間的資源開放共享,具備了持續提升創新水平的能力。創新中心已成為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技術創新平臺,取得了與創新中心成員以外的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較好業績。
7、具備了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聯合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
第十五條 驗收評審和認定。
省經信委組織對申報驗收材料進行審核、現場考察和專家組評審,按照驗收條件和要求給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
對驗收合格并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單位,省經信委認定其為“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并頒發牌匾和證書。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應當加強創新中心創建工作,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取得更多創新成果,努力達到驗收要求。
第十六條 評估/考核和管理。省經信委對已認定的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組織年度評估和定期考核(每三年一次)。年度評估內容主要是創新中心提交的該年度運行發展報告和定量定性指標的完成情況;考核依據為三年內的各年度評估報告。創新中心應當按照省經信委的有關要求編制評估/考核材料。省經信委組織對創新中心的評估/考核材料進行評審,給出評估/考核結果。
評估/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按照第十二條第3款規定)。省經信委對評估/考核結果確認后予以發布。
評估/考核結果為合格的,省經信委保留其“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資格。連續兩年的年度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定期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經信委取消其“湖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資格,收回牌匾和證書。
第四章湖南省13市1州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獎補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省制造強省建設等專項資金支持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基本建設和運行期成果轉移擴散。各市級工業發展相關專項資金應當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支持創新中心發展。
第十八條 省經信委優先對創新中心研發、生產并銷售的本省首臺(套)重大產品及關鍵部件和本省首批次應用示范的重點新產品進行獎勵補助;優先支持創新中心的創建;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計劃、專項和基金支持。
第十九條 支持創新中心加快培養制造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和知識產權、質量品牌等管理人才。加大高端人才引進力度,大力引進制造業高端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鼓勵企業采取股權、期權激勵和獎勵等收益分配政策,對有重大創新成果和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給予特殊獎勵。
第二十條 推進開放創新,支持創新中心在更高的層次上與國內外創新要素深度融合,促進創新中心和產業鏈的融合,鼓勵創新中心對國內外創新資源的并購,推進國內外研發布點,融入更多的知識生產鏈,與國內外同行開展實質性研發與創新合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積極創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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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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