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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25年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此次孵化器認定申報時間流程、材料、補貼、條件等全部匯總整理如下,請大家參考知悉!截止時間于11月21日前!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各地想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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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各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審,明確推薦意見;
3.市科技局結合科技大數據和專家評審情況,并視情況開展實地核查,經公示后認定。
二、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時間和有關要求
請申報機構于11月21日前將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及電子版本(PDF格式)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科。
三、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材料
1.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2.佐證資料清單:
(1)運營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2)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等)復印件;
(3)機構設置與相關管理制度文件復印件;
(4)運營機構人員社保記錄、培訓證書復印件;
(5)在孵企業營業執照、入孵協議復印件;
(6)創業導師合作協議或聘書復印件;
(7)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情況及活動照片、新聞報道等;
(8)擁有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和上年度資金使用說明;
(9)上年度獲得外部融資的在孵企業及證明材料;
(10)上年度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10%的在孵企業情況;
(11)上年度孵化服務收入、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情況;
(12)上年度畢業企業情況。
四、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孵化載體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二)具備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
(三)已有創業團隊或企業入駐孵化;
(四)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五)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六)具備為創業團隊和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七)具備創新創業活動組織能力。
五、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補貼
市級(有效期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保障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對孵化器建設用地指標可優先安排。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新增建成投入運營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每平方米10元的一次性補貼。
提升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績效。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工作,對于獲得優秀等次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20萬元獎勵,眾創空間給予10萬元獎勵。在孵期間或者經孵化畢業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對相應孵化器給予10萬元獎勵。對于新納入國家、省級支持的孵化器項目,按照上級支持金額的5%至10%給予配套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伍家崗區(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4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2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對申報主體企業獎勵10萬元、5萬元。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績效評價工作,對于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對申報主體企業獎勵3萬元、2萬元。在孵期間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給予對應孵化器1萬元獎勵。
宜都市(2025年5月12日發布)
支持民間資本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上級認定(備案)文件,按照對應的獎補額度進行獎勵,政府主導建設的孵化載體不予享受。
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相關要求,推動我市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規范管理,進一步營造激勵自主創新、有利于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環境,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是涵蓋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是科技企業孵化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導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滿足企業不同成長階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興產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小微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第四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五條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臺,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成果產業化、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全市孵化載體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省級孵化載體的認定(備案)。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孵化載體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載體登記備案
第七條孵化載體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二)具備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
(三)已有創業團隊或企業入駐孵化;
(四)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五)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六)具備為創業團隊和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七)具備創新創業活動組織能力。
第八條孵化載體登記備案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對新登記的孵化載體,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后一個月內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三章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第九條申請認定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構已登記備案,實際注冊并運營滿6個月;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3年);
(三)提供不少于15個創業工位,同時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能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四)創業團隊和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孵化場地面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載體提供給創業團隊和入駐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下同)。
(五)創業團隊和入駐企業數量不少于12家,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六)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2名;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載體專職工作人員(下同)。
(七)具有創業導師隊伍,創業導師不少于2名;
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下同)。
(八)具備創業資源聚集能力,能提供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2個;
(九)常態化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公益講堂等活動,年開展活動不少于8場次。
第四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十條申請認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構已登記備案,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
(二)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
(三)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孵化場地面積的比例不低于75%;
(四)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6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3家;
(六)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50萬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七)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
(八)具有創業導師隊伍,創業導師不少于3名;
(九)具備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個。
第十一條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第十二條本辦法中的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畢業企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五章 市級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認定市級科技企業加速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構已登記備案,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
(二)加速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
(三)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孵化場地面積的比例不低于75%;
(四)入駐企業不少于10家;
(五)加速器入駐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4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2家;
(六)配備自由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不少于1家;
(七)加速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2人;
(八)具有創業導師隊伍,創業導師不少于2名;
(九)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入駐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擴大生產規模提供深層次服務;
(十)具備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對外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個;
(十一)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的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入駐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五條本辦法中的加速器入駐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二)入駐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三)有一定的研究開發條件,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
第十六條 加速器應建立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引導其離開加速器。
第六章 申報和管理
第十七條市科學技術局定期開展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認定工作。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推薦,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核查,經公示后認定。經市級及市級以上認定的孵化載體可享受相對應的支持政策。
第十八條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在認定、統計時孵化場地面積、創業團隊、在孵企業、入駐企業、畢業企業不能重復計算。
第十九條遠安、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等山區縣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場地面積、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數量、入駐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二十條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者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條件發生變化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所在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確認后,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復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市級及市級以上科技孵化載體應按要求每年填報統計數據和參加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對于評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連續兩年不填報統計數據,或連續兩年不參加績效評價的孵化載體將降級或取消資質。
第二十二條在認定過程中存在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根據國家、省、市關于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七章 提升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升服務能力,強化投融資服務與公共技術服務,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入駐企業(團隊)健康快速發展。有條件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應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鼓勵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參照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標準建設,樹立行業引領示范。
第二十四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加強從業人員培養,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五條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源頭企業,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應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政策支持,并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國內外優秀科技成果優先布局在科技企業孵化載體。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應以孵化器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過為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提供全過程、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逐步實現從團隊孵化到企業孵化到產業孵化,形成“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一體化的科技企業孵化鏈條。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龍頭企業、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多類主體,利用閑置物業、舊廠房改造項目等,建設專業化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推動大中小微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九條市孵化載體行業組織應加強全市孵化行業的規范管理,促進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開展行業共性問題研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我市孵化事業的良性發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縣市區、宜昌高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宜昌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宜科發〔2013〕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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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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