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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報條件程序和周期補貼管理辦法咨詢申報,詳情如下,創業孵化基地內扶持大學生或畢業5年內(含)高校畢業生創業或就業的,超過40人的按4.2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超過80人的按8.4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超過120人的按12.6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補助。北湖區、蘇仙區、桂陽縣、宜章縣、永興縣、嘉禾縣、臨武縣、汝城縣、桂東縣、安仁縣、資興市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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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大學生創業“七個一”的工作要求,建設一批有特色、功能強的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進一步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學生創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辦發〔2024〕42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深入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5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人社規〔2024〕2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郴州市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營、擇優認定的原則,以在校大學生、高校應屆畢業生等群體為主要孵化對象,以培育創業實體、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目標,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三條 申報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在孵實體數量。在孵實體數量不少于2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含)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體數量不少于1/3。或者扶持創業及帶動就業的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含)高校畢業生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1/4。入孵創業實體孵化周期不超過5年。
(三)孵化場地規模。孵化面積1500平方米(含)以上,擁有必要創業孵化場所和基礎設施。應設立苗圃工位或獨立辦公房兩種辦公場所。其中,免費提供給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含)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的場地不低于孵化面積的30%。
(四)創業孵化服務。配備不少于3名工作人員負責基地運營管理,為入孵實體申請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商務代辦、投融資等服務。配備不少于4名創業導師,為創業者提供各類創業指導。
(五)服務和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已制定孵化服務目錄清單,有明確的入駐和退出機制。
第四條 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堅持公平公正、自愿申報、擇優推薦的原則,參照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要求,每年認定或復評一次。
第五條 申報認定程序:
(一)自主申報。各縣市區人社部門牽頭對照基本條件,聯合相關部門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考評,擇優向市人社部門推薦,并提交以下材料:
1.郴州市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表;(附件1)
2.在孵創業實體名冊;(附件2)
3.推薦函。
(二)填報信息。按照全省創業孵化基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體化業務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三)組織核查。市人社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孵化基地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相關部門實地走訪。
(四)公示認定。對擬認定的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在市人社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級人社、教育、科技三部門聯合發文認定為郴州市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并頒發牌匾,擇優推薦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第六條 政策支持:
(一)補貼標準
1.對于認定的郴州市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定培育獎補,補助標準另行制定。所需資金從中省下達的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2.對已認定的郴州市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參照湘人社規〔2023〕5號文件,根據每年創業孵化成效給予創業服務補助。所需資金從所在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標準如下:
(1)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每吸納1家創業實體入孵,按每家每月14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
(2)創業實體在孵期間成功注冊市場主體的(在孵創業實體入孵前未注冊市場主體),按2800元每家給予基地一次性補助;同一創業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創業實體注冊多個市場主體的,只能計算1家,不重復補貼。
(3)創業孵化基地內扶持大學生或畢業5年內(含)高校畢業生創業或就業的,超過40人的按4.2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超過80人的按8.4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基地補助,超過120人的按12.6萬元每年的標準給予補助。
每個基地每年享受創業服務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按照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主要用于開展創業孵化基地服務項目清單中的有關服務,以及孵化基地服務能力建設和提升。按照湘人社規〔2023〕5號文件已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享受的創業服務補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
(二)各級人社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創業服務成果的方式,支持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講堂、創業訓練營、項目展示交流等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搭建資源對接的平臺。指導設立“創業指導師工作室”,推動在孵項目和大學生創業導師建立“一對一”幫扶關系。為在孵實體提供創業籌備、創業運營、創業發展等方面的指引。每年在同一創業孵化基地內指導幫扶孵化成功實體注冊5個以上的給予“創業指導師工作室”1萬元創業帶動就業補助。所需資金從所在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推動政府扶持政策向孵化基地集中。各級人社、教育、科技、財政部門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和解讀,主動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內的在孵項目落實相關政策和服務,在補貼、項目、課題、資金申報上加大支持力度。允許孵化基地按照各部門要求,組織在孵企業統一收集、統一申報,縮短審批時間。
第七條 依托“湖南人社一體化業務管理系統”對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市人社部門負責市級基地的工作指導、組織協調、認定核查等;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地市級基地的推薦申報、服務指導、日常管理等。推薦認定環節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堅決杜絕優親厚友、虛報冒領等行為。對存在徇私舞弊、套取騙取、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條 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資格并收回牌匾:
(一)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已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未按要求申請復評或復評未通過的。
(三)對孵化效果欠佳、服務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眾滿意度不高,或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未能及時整改的。
(四)違法經營和造成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市級基地資格的。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項目績效管理,完善績效指標體系,確保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績效管理結果運用,作為政策優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縣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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