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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申報條件程序和材料好處解析解答,其中申報條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等等,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各地有需要咨詢了解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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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并經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系統性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得以孕育、發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保護,推進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同保護,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托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范圍為設區的市、縣或者若干縣域。
第六條申報和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履行申報、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序。
四川省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申報條件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并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七)已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八)符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標準。
第八條申報地區人民政府作為建設單位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四川省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申報材料
第九條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四)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相關文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相關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當廣泛聽取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文化形態對傳承中華文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價值與作用的描述;
(二)保護區域范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工作: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通過的申報地區進行考察;
(三)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標準,結合初審、考察情況進行評審,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答辯環節;
(四)根據評審情況,確定公示名單,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五)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設立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六)連續兩次申報均未獲批的地區,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地區的申報。
第十三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后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未按期發布實施總體規劃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報,暫停補助經費。設立滿兩年仍未發布實施總體規劃的,予以退出名錄。退出名錄后,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地區的申報。
第十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文化遺產、旅游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在建設單位領導下,統籌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十七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范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第十八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保護當地居民合法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推動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和文化生態的協同保護。
第十九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檔案和數據庫,妥善保存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托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者委托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相關的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研修培訓,幫助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后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采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相關技藝。
第二十三條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專題館,根據傳承需要設立傳承體驗中心(所、點)。鼓勵將具有地域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者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鼓勵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設立展示場所。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通識教育讀本,開發數字化教育資源,在中小學開設特色課程,在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設立相關專業和課程,廣泛開展社會實踐和研學活動,推進“非遺在校園”工作。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助力鄉村振興工作,設立“非遺工坊”,帶動群眾就業增收。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依托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閑游等多種形式的旅游活動,打造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
第二十九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關高等院校或者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并作為重要評估指標。文化和旅游部通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助。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一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征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三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重點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暫停補助經費,一年內進行整改。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名錄。退出名錄后,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地區的申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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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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