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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能減排最高補貼100萬!成都充電設施獎勵資金申報條件、材料清單、截止時間
			
			
				
			
			
						
		 
		
			成都市的充電設施運營商請注意!針對2023-2024年度建成投運的充電場站、“智慧小區”及換電站的專項補貼政策已明確。公用充電設施最高可享180元/千瓦的補貼,單個場站封頂20萬元;“智慧小區”項目最高1260元/車位,單個小區封頂6萬元;換電站更是高達27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100萬元。本文為您梳理了申報的核心條件與關鍵步驟。成都企業申報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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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3〕197號)、《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川財建〔2023〕30號)、四川省能源局《關于開展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清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規范我市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動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網絡的建設布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于2023年、2024年下達成都市的用于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的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換)電基礎設施,主要是:
(一)公用充電設施,指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公路服務區、醫院、園區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或是利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屬場站同等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換電設施,指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相關設施的總稱。
(三)“智慧小區”項目,指在居住小區內按照“統建統服,有序充電”模式,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安全管理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具有主動錯避峰有序充電功能,具備企業負荷管控平臺,并能夠通過平臺調整充電時序和功率的功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市級監管平臺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市級監管平臺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考核評價實施辦法(試行)》(成經信能源〔2024〕7號)組織對全市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智慧小區”項目進行評星考評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二章補貼范圍
第五條補貼范圍為成都市范圍內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省上下達的建設目標任務,建成投運后、正常使用、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省、市相關建設要求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六條已取得各級財政補貼的充(換)電設施項目不在補貼范圍內。
第七條以下充(換)電基礎設施不納入補貼范圍:利用專屬停車位為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換)電基礎設施。直接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僅為單一汽車品牌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居民小區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以及由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配套的充電設施。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補貼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應屬于鄉鄉全覆蓋、高速公路服務區、景區及其他領域,其充電設施單槍功率不小于60千瓦。換電站能夠服務3個及以上汽車品牌。“智慧小區”充電設施單槍功率不小于7千瓦。
第九條申報主體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含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近三年在專項審計、補貼申報、監督檢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發生過違法違規等情況。
第十條申報補貼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應接入市級監管平臺、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應接入“川逸充”APP。
第十一條申報主體應是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投資主體變動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多個投資主體的應委托一個投資主體申報并附相關委托說明。
第十二條申報項目應于申報周期內建成投運,投運時間以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公用(貿易結算用)充電樁須完成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強制檢定合格報告(“智慧小區”充電設施項目不需提供強制檢定合格報告)。
第十三條申報公用充電場站、“智慧小區”補貼的項目需取得場站考核考評星級標準;未參與評級的場站的按照最低標準計算。
第十四條申報項目應符合《四川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川發改能源規〔2023〕137號)相關規定。
第四章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川財建〔2023〕30號)的相關規定,成都市單個項目補貼標準上限=標準功率×平均建設成本×成都地區補貼系數(≤0.3),平均建設成本按照充電樁600元/千瓦,換電站900元/千瓦來實施。
第十六條公用充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為:三星等級,標準為180元/千瓦;二星等級,標準為130元/千瓦;一星等級,標準為90元/千瓦;一星以下等級,標準為10元/千瓦。單個場站最高補貼20萬元。
第十七條“智慧小區”充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為:三星等級,標準為1260元/車位;二星等級,標準為1000元/車位;一星等級,標準為740元/車位;一星以下等級200元/車位。單個小區最高補貼6萬元。
第十八條換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對納入成都市試點范圍的換電設施項目按270元/千瓦給予建設補貼。單個站最高100萬元。
第十九條若符合申報補助資格的資金總額超過省下達額度時,所有項目的補助資金將按照比例相應下調。
第五章申報撥付程序
第二十條按照以下程序組織進行申報撥付:
(一)發布通知。市經信局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二)材料報送。申報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
(三)項目初審。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發改、財政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聯合上報市經信局。
(四)信息核實。市經信局委托市級監管平臺對申報項目進行線上線下信息核實。
(五)項目審計。市經信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六)項目公示。市經信局會同市級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評,在官網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七)資金拔付。履行完資金分配程序后,由相關區(市)縣撥付至企業。
第六章申報材料
第二十一條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申報材料要求如下:
(一)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匯總表,建設補貼資金驗收表;
(二)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承諾書;
(四)區(市)縣級以上項目立項備案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五)公用(貿易結算用)充電樁的強制檢定合格報告;
(六)充電樁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充電樁保險單據;
(七)申報項目現場照片(電子版格式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張),申報項目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由市級監管平臺統一推送省級監管平臺)和“川逸充”APP的信息截圖;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智慧小區”充電設施項目申報材料要求如下:
(一)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匯總表,建設補貼資金驗收表;
(二)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三)小區管理單位與充電運營商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加蓋運營商公章);
(四)企業承諾書;
(五)區(市)縣級以上項目立項備案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六)充電樁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充電樁保險單據;
(七)申報項目現場照片(電子版格式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張),申報項目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由市級監管平臺統一推送省級監管平臺)信息截圖;
(八)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換電設施項目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匯總表,建設補貼資金驗收表;
(二)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承諾書;
(四)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五)申報項目現場照片(電子版格式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張),申報項目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由市級監管平臺統一推送省級監管平臺)和“川逸充”APP的信息截圖;
(六)設備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保險單據;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詳細申報材料以申報通知為準,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3份(自留1份,屬地主管部門1份,市經信局1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補助資金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負責監管。市經信局負責組織開展申報、核查審計、公示、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撥付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配合部門做好資金預算保障,督促指導部門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區(市)縣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換)電設施的主體責任,加強項目的審核和資金管理,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高效。
第二十七條申報單位應對申報項目情況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補貼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588號令)等國家相關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納入本辦法補貼范圍的充(換)電設施,不再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成經信規〔2024〕3號)組織申報。
第二十九條納入省級建設目標任務,屬于本辦法補貼范圍的充(換)電設施,因申報材料等原因未申報或未通過審核的,在規定時限內無法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后期不再組織申報。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研究后予以明確。執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依法依規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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