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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器/眾創空間!滁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申報流程、材料及獎勵政策
			
			
				
			
			
						
		 
		
			滁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申報流程、材料及獎勵政策整理如下,滁州各地企業申報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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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邁上高水平,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安徽省科技廳《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皖科區〔2020〕2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滁州市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將大學科技園相關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體系。
第四條 滁州市孵化器認定及績效評價堅持以下原則。
1.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市縣聯動、分級負責,各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
2.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在推進孵化器建設過程中,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3.堅持實事求是,強化科研誠信。市級孵化器在認定及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負責孵化器的認定與績效考核。各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對轄區內孵化器負有培育、監督、業務指導等職責。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滁州市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第七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在第六條前5項的基礎上具備以下條件:
1.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4.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家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十條 認定流程:
1.各孵化器向所在地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科技部門對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初審后書面推薦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通過并公示無異議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為市級孵化器。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指標:
1.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第十二條 評價方式
1.被評價單位對照相關評價指標按要求上報材料。
2.市科技局牽頭組成考核組對被評價單位進行資料審查和實地復查,依據具體評價指標對各孵化器進行評分,依據得分情況核定績效評價結果,依次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運用
1.對年度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單位給予相應獎勵,并優先推薦參加省級孵化器認定。
2.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認定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的,給予一年時間進行整改,連續兩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
3.孵化器在申請認定、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市級孵化器資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各縣、市、區、園區科技部門在認定、績效評價過程中,要嚴格把關履職盡責;各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5.在同一物理空間單個運營主體運營多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每年只給予運營主體一次補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滁州市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根據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科區〔2020〕2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三條 鼓勵各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化、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供政策、管理、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滁州市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堅持動態調整,強化誠信意識。對市級眾創空間定期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備案。對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條 對經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給予相應資助,用于眾創空間的運營管理。對市級眾創空間實行年度績效評價,對年度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單位給予相應獎勵,優先推薦至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章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六條 申請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滁州市內注冊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成立并實際運營12個月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3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等公共服務場地及相關設施;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眾創空間的入駐對象為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0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3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擁有高效的服務體系和資源整合能力。有實用的各類培訓師資用于開展創業培訓,能夠為創業者提供注冊、培訓、法律、財務、物流、融資等相關的一站式便捷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8場次。
6.眾創空間管理制度健全。擁有高效合理的創新創業項目入駐、退出制度,不斷引進更多優質項目孵化轉化。擁有以入駐項目為出發點,聚焦項目創意轉化、孵化培育、成長促進等各個階段,為創業者提供技術支撐、融資對接、團隊組合、產品發布推介、專利審查、產權保護等一系列孵化服務的運行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流程
第七條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流程:
1.各眾創空間向所在地(縣、市、區、經開區、蘇滁高新區)科技部門提出申報,由所在地科技部門初審后報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
3.市科技局對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的眾創空間,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備案為市級眾創空間。
第四章  市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
第八條 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
1.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占當年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第九條 評價方式
1.被評價單位對照相關評價指標按要求上報材料。
2.市科技局牽頭組成考核組對被評價單位進行資料審查和實地復查,依據具體評價指標對各眾創空間進行評分,根據得分情況核定績效評價結果,依次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1.對年度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單位給予相應獎勵,并優先推薦至省科技廳備案。
2.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認定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的,給予一年時間進行整改,連續兩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市級眾創空間備案。
3.在同一物理空間單個運營主體運營多個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每年只給予運營主體一次補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滁州市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績效考核暫行辦法》(滁科〔2018〕84號)和《滁州市眾創空間備案認定細則》(滁科〔2016〕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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